只論及適用法條和證據
據了解,檢方當初認定全案的案情重大,陳男五人均未承認犯行,除了有串、滅證之虞,
陳等人也有逃亡能力和動機,因此聲請羈押禁見;不過法官對於押不押人,只論及適用法
條和證據是否足夠等面向,未論有無逃亡之虞,因此心證上是認為「不會逃」、「不值一
提」或有其他考慮,外界並不清楚。
南檢偵辦台鹽綠能光電弊案時,認為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在台鹽任職期間成立
台鹽綠能,並以子公司台綠名義與特定廠商簽不平等條約,讓廠商能以多報少,導致母公
司台鹽虧損,檢方因此以證券交易法偵辦,因認定涉案五人未吐實,有串證、逃亡之虞,
才會聲押五人。
當時羈押庭開了將近十二小時,南院未提串證、逃亡,以檢方援用的證券交易法不適等由
駁回聲押案;有律師對此質疑,南院裁定結果與最高法院的見解不同,否則所有國營企業
,都能以子公司來虧空母公司。
南檢抗告後,台南高分院撤銷原裁定,指出台綠是台鹽的從屬公司,受到台鹽的完全控制
;南高院引最高法院的判決見解,表示如果控制公司實質控制從屬公司,並故意讓其進行
不利益交易以達成利益輸送,就視為違反證券交易法,因此發回原審法院更裁,不再受理
抗告。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7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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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記者王捷
檢聲押陳啟昱時已點出恐逃 法官未論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鹽綠能近三億元弊案,涉案的台鹽前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等
五人被檢方聲押禁見,台南地院以適用法條、證據不足等由駁回,五人均獲無保請回,檢
方提起抗告,經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南院重新召開更裁羈押庭,陳啟昱卻
未到庭,外界均不知他的行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