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101422 (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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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爆卦] 謝宜容委託律師聲明
時間Wed Nov 20 22:01:15 2024
全文如下:
謹代理本所當事人謝宜容女士,針對民國113年11月19日勞動部公 佈「113年勞動力發展署北
基宜花金馬分署(下稱北分署)疑似涉及 職場罷凌事件行政調查說明資料」,暨同日「勞動部
就北分署事件之 處置說明」,及近期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涉謝女士言行部分,依 謝女士
來所一併檢具相關具體事證,經本律師詳加逐一查核確認,並詳閱前述行政調查說明資料等內
容後,因事態發展已出現偏頗、悖離 事實,且已涉及多名利害關係人之相關法律責任調查,為
釐清相關誤 傳以正視聽,爰依其個人委託,代理謝女士鄭重聲明如下:
一、關於謝女士擔任北分署分署長期間,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 為作法,確有諸多不當
,造成同仁們受挫受傷並承受重大身心壓 力等情事,謝女士身為機關首長,當完全承擔相關行
政調查及 究責,絕無卸責推託,其理甚明。
二、關於北分署內員工不幸身故事件之原因,業經勞動部委請外部專 家籌組專案調查小組
進行詳細調查,且調查過程謝女士亦完全配 合說明,提交相關事件經過之佐證,並無任何迴避
、卸責或遮掩, 嗣經勞動部完成前揭行政調查報告在案。
三、依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認定,北分署員工(即關係人甲)不幸輕 生身故原因,乃「關係人
個人長期盡忠職守超時工作(但機關內 部均未收到任何個人反映)」、「機關人力配置不合
理,致關係人 未得到工作所需資源或支持「關係人處理智能就業服務系統需 求書草案,因各
級主管均非資訊專業,未能獲得專業意見協助,該工作過程產生挫折感及孤立無緣」、「關
係人長期身兼署內資訊 安全工作,並專業執行處理智能就業服務系統規劃工作,導致關 係人
身工作壓力大」等原因,而確與「謝女士分署長管理風格失 當」乙情並無關聯。亦即,謝女
士本人確未針對關係人個人有任 何行政直揮監督管理上施壓、失當之舉措。甚且,關係人公
務上 於北分署內之直接督導為北分署副分署長、秘書室主任,故謝女 士本人(本身亦非資訊
專業)從未有任何直接下令要求介入關係 人公務執行成效之行為。是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認
定:「謝女士 管理方式並非同仁離開(身故)的直接原因」,確無認定錯誤, 應無任何左祖、
掩飾、迴護謝女士或其他機關主管責任之考量。
四、再查,關係人於不幸身故現場確實留有遺書二件,正本由現場處 理員警以證物性質保存
,並當日轉交承辦負責相驗檢察官,嗣再 提供家屬檢視並交還。而依謝女士來所檢附之當日
處理事件過程 之時間時序紀錄及相關佐證,經本律師詳加查核確認後,再依「關 係人家屬知
悉案發當下第一時間反應」「家屬取得遺書內容後向 分署內表達態度」、「檢察官相驗調
查後家屬表達意見」、「檢方處 理本件不幸身故案件之處置方式」,綜合各項具體事證審酌
研判 後,足認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認定:「謝女士管理方式並非同仁 離開(身故)的直接原因
」,並無任何遺漏、不當或錯誤。
五、基於以上各點說明,謝女士身為機關首長,確應承擔機關內領導 管理風格、行為作法,造
成同仁們受挫受傷並承受重大身心壓 力等情事,其相關之行政責任及媒體輿論評論責難。然
則,近日 不乏若干新聞媒體報導內容,及網路民眾透過各社群媒體平台貼 文留言內容,已有
明顯不符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事實之諸多錯 誤,恣意混淆將關係人不幸輕生原因歸咎予謝女
士個人職場罷凌 行為,此等不實報導、貼文、留言、攻評內容已完全扭曲、悖離 事實真相,
嚴重損害關係人家屬對謝女士協助處理善後之信任 ,並強烈傷害謝女士之「社會名譽」,更
已引發外界民眾因片面誤解衍生之網路公審效應,甚有若干不明人士近期不斷以撥打手 機、
簡訊方式以惡意文字騷擾、辱罵謝女士,要求謝女士個人應 為職場罷凌關係人致其輕生一事
負責。前述所指相關不實報導、 貼文、留言、攻計內容,顯非妥適,亦根本嚴重悖離、完全
無益 新聞媒體民眾輿論共同合理監督「公務部門公共利益事務」之初 衷目的,故敬請相關
新聞媒體社群平台等能秉持平衡、自律要求 原則,惠予更正刪除或修正內容。
六、關於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稱,謝女士於案發處理當時曾下令 「不蓋白布,不允許使
用長官電梯」乙情,經檢視相關事證,應 屬虛構誤傳、以u 傳說之說法。勞動部行政調查報
告其中「事件 二」說明,亦已詳加調查澄清。
七、關於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稱,謝女士於案發處理當時曾發言 要求北分署內同仁勿以
誰傳訟、謠轉前述員工不幸身故事件起因 職場罷凌等語。經本律師檢視相關事證,勞動部行
政調查報告其 中「事件二」之認定,確屬合理。惟經本律師詳加聽取其發言內 容,並核對相
關佐證,可知:謝女士當下確實係因已接收來自立 法委員致電,其關切內容直指職場罷凌,乃
研判恐有不實說傳外 流,為免事件原因調查釐清前,任何謠言誤傳均屬對於身故員工 及家屬
之不敬及傷害,且為安撫同仁悲哀情緒暨工作士氣,方於 需緊急對內喊話之際,在強忍自身悲
u 情緒下(發言過程自身不 斷啜泣),而作出相關發言內容。故探究謝女士發言初衷本意,
絕無關要求同仁喋聲,以遮掩不幸事件原因調查,或推卸自身管 理監督責任之想法。
八、關於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稱,謝女士於案發處理當時對北分 署內同仁喊話提及「
通靈確認逝者安詳」乙情,經檢視相關事證, 謝女士確有相關發言內容。惟經本律師詳加聽
取其發言內容,並 核對相關佐證,可知謝女士發言提及「通靈」乙情,係來自其他 同仁方面
轉知之家屬訊息,並非如網路謠傳乃謝女士自行尋找相關通靈人士。而關於「通靈確認逝者
安詳」乙情,或起於家屬方 面當下體恤安撫分署內同事之良善動機,或其他同仁本於善意始
轉知報告謝女士,且謝女士發言更意在安撫眾多同仁們當下萬分 震驚悲衝情緒(喊話過程自
身不斷啜泣),故不論家屬、其他同 仁作法及謝女士發言內容,實無關假藉民俗迷信遮掩不幸
事件原 因調查,或推卸謝女士自身管理監督責任之想法。
九、關於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稱,謝女士任期北分署長期間, 北分署內人員離職(流動)
比例極高,更影射係因謝女士有情 緒管理不佳、對部屬同仁造成工作壓力等情事所致。經本
律師 檢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轄下各分署近年退離人員統計資料, 北分署作為員工人數最
多之分署,其人員流動率並無明顯異常, 且法律上可否逕認人員退離職,均係因謝女士分署長
任內管理 方式所致,恐需相關權責機關詳為調查釐清,方符公允。故勞 動部行政調查報告於
「事件三」中認定「(三)另關係人乙(指 謝女士)之前開行事作為,導致112及113 年之離退
職人員相 較109至111年高,且其中有6位公務人員係降調機關」等語, 似有調查未盡嚴謹詳
實、認定不備理由之速斷謬誤。
十、關於新聞媒體報導,有北分署員工向議員陳情指控,北分署發 放三節禮品名單重複比例
高,部分採購禮品成為首長的個人送 禮,甚至還要求禮盒客製化,並委託設計師設計,花費高
達上 百萬;另分署長與個人私交較好人士合作,辦理各項課程及設 計分署的視覺意象及辦公
室美化工程,甚疑似將尚未發包案件 提前請設計師製作云云。核以上各項陳情指控事項,均
有相關 政府機關遵循採購流程及事證可參。且北分署為協助庇護工場 多元培力等輔導團體
之良好營運,乃三節均優採輔導團體產品, 並兼顧推廣行銷及公務禮儀,發送對象均屬公務來
往團體或個 人,凡此均有依循政府機關採購流程,自無不法或不當之處。 民眾陳情內容或有
誤會。
十一、針對媒體報導前王姓政務次長(非督導勞發署業務)曾於今 年2月20日聯繫謝女士前往
其辦公室,提及攸關謝女士個人之 某檢舉案件,嗣後謝女士透過人脈關係運作施壓該檢舉案,
且 謝女士返回北分署後隔日因氣憤立刻調查告密者,甚至發函要 求不可將北分署事務對外
張揚。核對相關事證,該相關媒體報 導提及之發函內容,應係針對「羅東就業中心約用人員
考試評 分表,尚未簽陳至北分署即遭外流」之陳情案所為,謝女士要 求人事室主任發文重申
公文機敏性。是前述媒體報導即有張冠 李戴之混淆不實,謝女士亦強烈否認有何施壓檢舉之
作法。
十二、針對媒體報導批評謝女士管理方式部分,不論謝女士行事作 法出於嚴格督導公務效率
、落實確保民眾公務權益、保護同仁 避免違失責任等「非惡意動機」,但確有任何造成下屬
同仁感受 不適之處,乃至同仁發出不滿批評,謝女士均願虛心接受,據 以深切檢討改進,並願
籍本律師聲明重申表達歉意。惟臺灣究 為一高度法治國家,近日若干新聞媒體報導內容,及
網路民眾 透過各社群媒體平台貼文留言內容,形成之公審效應,業已造 成政府相關部門調查
、處理謝女士身為公務員文官行政責任之 相關程序,已陸續出現便宜行事、朝令夕改、未審
先判等處置 亂象,及無視正當法制流程暨當事人程序保障等失當情事,均 非一真正法治國家
社會下面對法律事件之應有正常處置狀態。
聲明人:吳俊達律師
民國113年11月20日
來源:吳俊達律師FB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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