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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找你投資然後找個國中生來取款這你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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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喊:詐團很兇,不敢不從!國中兒當車手賺3萬…連累父親要賠166倍
記者陳弘逸/屏東報導
屏東少年阿蔡(化名)在國中學長介紹擔任詐團「車手」,向被害婦女阿花(化名)3度
取款,金額達499萬元;事後落網,阿花對阿蔡及他的法定代理人,請求民事賠償,;阿
蔡哭喊,報酬只有3萬賠不起,還說詐團成員很兇,不敢不從;法官認為,他屬詐騙成員
,加上未成年,父親有負擔權利義務,因此,父子倆應連帶賠償阿花499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受害的婦女阿花(化名)2023年初,在FACEBOOK瀏覽1則投資廣告,加入LINE
群組,經群組內人員轉介下載「新鼎雲資通」APP,聆聽投資股票課程,半年後,遭詐騙
集團所騙,投資買賣股票損失1269萬元,分別在9月、10月,3度交付現金499萬元給詐團
車手。
阿花為了反擊詐團,報警逮到少年阿蔡(化名),因為先前鉅額損失,事後憤而提起民事
告訴,要求少年及他的法定代理人,應賠償499萬元。
審理期間,阿蔡供稱,去年8月間,經陳姓國中學長介紹擔任「車手」,起初不知工作內
容,過2天才知情,但詐騙集團成員很兇,只能繼續做,不敢不從,坦承收取499萬元,只
獲得3萬酬勞,認為求償無理,請求法院駁回。
經查,阿蔡涉犯詐欺少年事件,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方式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名等刑罰法律,由少
年法庭裁定令入感化教育處所,因此堪認受害阿花主張為真。
此外,法官認為,阿蔡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害阿花,有負
損害賠償責任,加上他未成年,雖父母離異,不過負擔權利義務屬父親,因此法定代理人
請求連帶賠償於法有據。
審理後,判阿蔡及他的父親,應連帶給付499萬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