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
案發後,2童經醫院經驗傷診斷,發現女兒左臉紅痕、前胸紅痕、右膝紅痕、左膝紅痕等
,兒子則背部紅痕、臉部擦挫傷。
吳男坦承,有打女兒臉部及腳踢女兒,但辯稱未推倒兒子所坐推車。他說,雖有踢女兒的
腳,但她左、右膝紅痕未必是他造成的。
身為告訴代理人的社工指述歷歷,並經證人證述明確且互核相符,並有醫院受理2童家庭
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女兒受傷照片,以及警員密錄器、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佐證,事證
明確。
檢方認為,本案尚無證據顯示吳男長期以凌虐或以他法對待2童,且目前也未經通報2童身
心健全或發育已受妨害,尚難認吳男所為同時成立妨害幼童發育罪,認他涉成年人故意對
兒童犯傷害罪嫌,加重其刑。
台南地院審酌,吳男與2童為父子關係,吳男對於身心均尚未完整發育兒童,本應克制己
身情緒並細心、耐心以待,竟僅因女兒購買、選擇麵包問題,即以逾越父母懲戒權方式傷
害2童,對其身體法益造成侵害,且恐對於2童於成長過程中健全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且兼衡吳男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所造成傷勢等,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
處3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得依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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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聯合
2.記者署名:
邵心杰
3.完整新聞標題:
買麵包突發火!台南父摑臉、腳踹4歲女 還推倒2歲兒
4.完整新聞內文:
台南43歲吳姓男子去年11月21日下午4時許帶著4歲女兒及推著2歲兒子推車到麵包攤買麵
包,卻為女兒選購麵包問題致情緒失控,掌摑臉部後再腳踹,又推倒推車致兒子倒地,經
民眾上前保護及安撫2童不致受進一步傷害,警方到場將他逮捕,法官認他成年人故意對
兒童犯傷害罪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