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lajuice (芭樂好好吃)》之銘言:
: 被女助理爆料視線「打量身體」涉性騷 邱臣遠求償60萬吞敗
新聞內容沒有詳述判決敗訴原因 不過臺北地方法院有發布新聞稿: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34號原告邱臣遠、被告A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 判決結論: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貳、 理由摘要:
一、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在個人臉書頁面,公開發文指稱原告任職台灣
民眾黨立法委員期間,於109年9月14日參與法務部調查局考察行程時,趁時任同黨籍立委
辦公室助理之被告蹲下逐一詢問坐在會議室第一排的立委午餐規劃之際,以將手放在被告
擺在大腿上之左手上、目光打量被告身材及腿部等方式為性騷擾。被告於112年6月19日再
次發文稱原告為「性騷擾犯」(下合稱系爭言論)。系爭言論為不實言論,已不法侵害原
告名譽權,致原告受有損害。
二、 本件判決適用法律之說明:
(一) 本件涉及憲法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基本權利之衝突,考量言論自由對民主社會之重
要功能,言論內容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愈高者,表意人雖不得免於事前查證義務,惟於表
意人不具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之前提下,其容錯空間相對而言亦應愈大,以維護事實性
言論之合理發表空間,避免產生寒蟬效應。
(二) 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應就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
,即系爭言論為不實言論,負舉證責任。
三、 法院之判斷:
(一) 原告雖否認系爭言論之真實性,但未提出證據證明該言論全然是被告捏造而有所不
實,應未盡舉證責任。
(二) 兩造均不爭執雙方有於109年9月14日參加考察行程,審酌相關事證後,可知:被告
於接受調查時表現沮喪、不願多談之情緒,並於考察活動結束後不久即離職,與遭受性騷
擾後可能會有之反應相符;且被告與原告素不相識,無隸屬或利害關係,查無動機於離職
1年多後還刻意發文詆毀原告;況且如被告有意詆毀原告,豈會遲於該行程結束很久後才
發表系爭言論,且當所任職辦公室副主任詢問時又不把握機會大肆宣揚或提出性騷擾申訴
,以加深系爭言論之影響力。反之,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時適逢Metoo運動期間,其有可能
因見其他受害者公開曾遭性騷擾之經歷,方揭露上述事件。綜合上情,系爭言論很難說全
然不實,原告又未盡其舉證責任,故應不成立侵權行為。
(三) 考量性騷擾通常為隱密的突發事件,縱使被告無法證明系爭言論跟事實完全相符,
也不表示被告是故意編造事實以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原告是自願進入公領域的知名公眾
人物,系爭言論涉及原告對外品德形象而與公益相關,原告的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有較
高程度之退讓,因此系爭言論雖然會使原告感到不悅,但該言論是被告本於自己之經歷與
價值判斷所為,並非以損害原告名譽為唯一目的;況原告已即時透過新聞媒體自清,經過
平衡報導後,評價結果應由閱聽者自行判斷,而不得直接認定被告因發表系爭言論即構成
侵權行為。
(四) 綜上,原告未能舉證系爭言論所述事實全屬被告憑空捏造;且其中意見表達部分,
也是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評論,與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有所不同,故原告請求判決
命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回復原告之名譽,即無理由。
參、 本件可上訴。
肆、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方祥鴻 法官趙國婕 法官陳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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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翻譯就是 巫女無法證明自己指控是真的 但邱臣遠也沒有舉證那是捏造
唯一客觀事實是接受調查時沮喪 不久後離職 跟被性騷可能會有的反應相符
到Me Too才爆不是馬上爆 代表不是刻意詆毀
加上邱臣遠是公眾人物 可受公評 也透過媒體澄清 名譽由閱聽者自己判斷
所以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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