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向最高法院電話查詢結果,該院尚未審結。
二、經合議庭評議結果,本案於命被告再加保2,000萬元之保證金後,應足以有效減低被
告棄保潛逃之可能性,無庸延長其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被告原限制出境出海及命其遵期
至派出所報到之強制處分仍屬有效,不受影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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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就是這麼短 竟然是用簡略版 還寫打電話給最高法院確認案情
而且書記官記錄的日期竟然是昨天 還說從現在開始十天內可以抗告XDD
代表根本之前沒有做成書面紀錄正式裁定吧 整個像是補寫一樣
還這麼剛好是最關鍵的解除電子監控裁定
鍾文智果然是司法改革成功的最大受益者對吧 有沒有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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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前面的新聞才知道 該神秘的解除鍾文智電子監控裁定終於被放上網
去找了一下發現內容實在太瞎了 你各位自己看看: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
本件略式裁定意旨略以:
一、本案被告鍾文智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
判處罪刑後,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