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應由法官制作裁判書。但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者,得
僅命記載於筆錄。」同法第51條:「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
理人、辯護人之姓名。(以上第1項)」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審判長有事
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法官附記其事由;法官有事故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以上第2項
)」同法第52條:「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
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以上第1項)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
書之正本準用之。(以上第2項)」
三、 法律明文規定,裁判應由法官製作裁判書原本,並且有明確的記載事項、由合議庭全
體法官簽名後,交書記官依照原本製作正本,並附記「本件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
書記官只負責在收到裁判原本之後,依照原本製作正本並送達,書記官完全沒有任何義務在
根本沒有裁定書原本的前提之下,需要去確認口頭諭知、審理單批示是否為法官裁定。從公
開訊息顯示,本案合議庭一開始並沒有交付裁定書原本給書記官、也不是不得抗告之裁定並
經當庭宣示記明筆錄,書記官沒有依法收到裁定書原本,邱忠義卻指責書記官「要如何通知
或送達, 那都是書記官執行層面的問題。」書記官工會認為,這是邱忠義明知自己重大違
背法令、踐踏書記官尊嚴的詭辯。
四、 邱忠義沒有檢討自己是否違背法令,卻公開表示法官會使用口頭諭知、審理單批示的
方式當作裁定原本,無疑是混淆視聽,也讓外界誤會法院有草率製作原本的違法慣習,對廣
大競競業業之司法人員實不公平,毫不足取。且書記官製作正本時,若無符合刑訴第50、51
條格式的裁定原本可以依循,則一旦裁定內容譬如法官口音、同音字或字跡「過於藝術」難
以辨識,則書記官可能因理解有誤而陷於違法風險,例如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之刑事責任。
五、 就是因為有「邱忠義」們,長期在法院、檢察署,才會讓書記官的勞動權抗爭之路,
如此艱辛。台灣書記官工會除嚴正抗議邱忠義的違法詭辯外,更呼籲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職務監督權人,立刻對邱忠義啟動自律、評鑑、人審程序,並保障書記官在「沒有書面,沒
有義務」的安全環境下工作!
https://bit.ly/3Ya3J1I
備註:
想找人背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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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忠義涉縱放炒股犯鍾文智「甩鍋」 書記官工會「非略式聲明」:這鍋我不背
民視 即時中心/林耿郁報導
高等法院法官邱忠義等3人,涉嫌違法縱放炒股重犯鍾文智,引發社會輿論譁然;對此邱忠
義宣稱,都是書記官沒有將「略式裁定」送給檢方,才會有後續爭議。不過書記官工會發出
聲明表示「這鍋我不背」,邱忠義不要將自己的重大違法行為,嫁禍給承辦書記官!
關於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因裁定書爭議導致被告鐘文智逃亡案,審判
長邱忠義直接甩鍋把責任丟給書記官一事,台灣書記官工會發布「非略式聲明」如下:
一、 邱忠義在媒體上表示:「《刑事訴訟法》對於『裁定』的格式並無明文規定,即使是
『口頭諭知』也可以,而合議庭在審理單上『批示』的『略式裁定』,法律並未禁止,且各
法院以略式裁定處理羈押及替代處分,並非罕見且行之有年,合議庭當下未立即製作正式書
面裁定,並無不合法,至於合議庭略式裁定之後 承審法官的書記官要如何通知或送達,
那都是書記官執行層面的問題。」明顯將自己重大違反法令之行為,藉由實務上身為配屬法
官的指揮監督地位,意圖嫁禍給承辦書記官,書工表達強烈譴責。
二、 刑事訴訟法第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