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滿18歲且育有一女的新竹陳姓女子,得知剛滿13歲的少男網友離家出走,竟將少男載往
旅店無套激戰,新竹地院依對於未滿14歲男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法官調查,年僅18歲8個月已育有一女的陳女,與13歲3個月的少男為網友關係,少男前因
與家人相處不睦,要求陳女將其帶離住處,陳女遂於112年11月14日晚間11時許,騎機車
搭載少男自桃園市新屋區前往新竹市,投宿於新竹火車站前一家旅店。
陳女明知少男未滿14歲,竟在旅店房間內,未違反少男意願,先碰觸陰莖並戴上保險套後
,性交直到少男射精;事後少男未戴保險套,二人再次發生性行為直直到少男射精。
事後少男經失蹤通報協尋,經警尋獲並由校方老師告知家屬上情,警方獲報循線追查到陳
女,始悉上情。
法官認為,陳女行為手段並未違反少男意願,更無採取強暴、脅迫或利誘之舉,其行止尚
未見有何特別惡性或反社會性,其犯罪情節並非屬最嚴重情節,並斟酌被告犯後確已坦承
犯行,亦表達有意願以一定金額與告訴人和解,惟因告訴人於調解時未到場、審理時亦未
到庭而未能成立,顯見被告尚有悔意。
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14歲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認為
陳女因一時陷於失慮而觸犯本案重罪,事後認錯且坦承,衡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非不可
憫恕,縱使量處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實屬情輕法重,因此法官決定酌量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陳女明知少男未滿14歲,正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重要階段,就兩性關係仍處於懵
懂狀態,竟與少男性交,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犯後坦承犯行,亦表達有意願以一定金額
和解,因故未能成立,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最後依對於未滿14歲男子性交罪判刑1年8月。
完整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0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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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來源:自由
記者署名:蔡彰盛
完整新聞標題:18歲新竹少婦無套激戰13歲逃家少男 法官仍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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